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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届互联网金融考试知识点(四)

2017-01-09      阅读量:3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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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考试知识点(四)

 

1.大数据(big data,mega data),或称巨量资料,指的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大数据的三大核心要素是:信息处理、资源配置、互联网支付。 而互联网金融的基础和命脉就是大数据技术。 


2.互联网金融的三位大佬我们用“三马”来称呼,“三马”分别是:马云、马化腾、马明哲。


3.金融类APP基本要素:设计上功能简单、易于操作,用户能快速上手。金融类APP关键要素:流畅的用户体验、精致的页面设计、效率就是金钱。金融类APP关心问题:信息及时反馈、操作的便捷。


4.传统金融机构经过数千年发展,也拥有了自己独有的优势:成熟的风控体系、强大的网点优势、专业的金融产品设计研发能力、集约化运管体系。


5.互联网证券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证券电商化、证券互联网、互联网证券。


6.人与信息匹配、人与人社交匹配、人与物需求匹配、物与物交互匹配均属于互联网金融阶段。而盘点当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现象主要有:行业阵营越来越庞大、产品创新推进业务替代、融资体系加速脱媒化。


7.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的关系。

“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硬币的两面。“金融互联网”是从金融机构、金融活动被互联网技术改造的角度去说的,是一个技术维度的问题;而“互联网金融”包括两个维度,一是金融产品维度,即资金融通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金融产品,包括借贷、股权筹资、债券筹资、票据、期货及相关衍生品等。如何将这些金融产品加以创新或改造,使其更具效率、更适应网络时代的实体经济需要,是互联网金融首先要面对的问题。二是技术维度,即网络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云储存技术、大数据分析等,如何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与金融产品结合,从而降低产品的交易成本,实现金融普惠,是从金融产品如何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整合、重塑的过程。


8.第三方支付的作用。

科斯在其不朽著作《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指出,市场交易是存在交易成本的,这种成本包括交易双方搜寻和匹配的成本,也包括交易双方签订合约的成本。交易成本源于买、卖双方的时间不一致、空间不一致、偏好不一致所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因此,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即是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其得以存续的必要条件。

(1)快捷支付。对客户来说,相对于银行的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机构以更优惠的价格、更快捷的业务相应提供了跨区域或跨境支付服务。并能以同等快捷有效的服务满足单笔支付额度小但频次极高的支付需求。这也是第三方支付得以在互联网时代兴起的最主要原因。

(2)生成信用数据及体系。以电商为依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自产生开始,就是各种即时的生产、销售、消费、社交信息的交换和集成之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积累的支付数据,很容易与其他电商交易、供应链信息管理系统、社交和媒体平台积累的行为数据交叉组合。在大数据时代,这些基于交易信息流、支付流、供应链物流、资金流以及公共媒体信息流等数据生成大数据,对于小到为单个产品的研发构造模型,大到判断行业趋势,乃至构筑一种全新的信用评价体系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创造衍生需求。第三方支付作为典型的需求协调型双边市场,它所协调的需求具有极大的衍生性。任何交易需求最后都归结为支付;反之,以支付服务为起点,可以衍生出任何交易服务需求。

(4)推动大数据营销。对银行和商户来说,消费者、商户、银行集聚在同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相互提高了客户转化率,还能进行更精准的客户营销,从而使商户、银行均实现了更大的营销规模。


9.谈谈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请自觉查阅资料)


10.个体网络借贷的本质是互联网作用下的民间借贷。


11.在P2P网贷运营模式中,对投资者资金安全提供一定保证措施或承诺的是担保/抵押运营模式


12.捐赠式众筹是指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本质上属于赠与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实务操作中,捐赠式众筹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项目信息虚假和募集资金使用不透明。


13.在第三方支付中,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


14.201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行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过程中客户备付金的使用、存放和划转等进行了法律规制。


15.金融超市类门户和具体理财商品提供商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销售代理。


16.从传统银行向互联网银行的过度,大致可以分为二个阶段。


17.在供应链金融中,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融资模式涉及的共同法律关系是质押


18.金融消费者包括专业投资者和一般金融消费者。


19.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构成要素包括:风险主体、风险环境、风险行为。


20.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民事责任风险体现在:合同方面的民事责任风险、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民事责任风险、知识产权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责任风险 、公司股权方面的民事责任风险。


21.P2P网贷乱象的具体原因表现在:法律监管层面的“无法可依”、行业规范与操作标准还未形成、准入门槛低、风控水平低。P2P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资金池、“庞氏骗局”、缺乏对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在平台上发布大量虚假信息、向不特定的人群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产、股票等,将非法募集资金用于高利贷等。构建P2P网贷行业良性发展的监管体系应该包括:地方政府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监管、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合作。


22.众筹的特征主要是:门槛低、创意性、风险分散、初创性。在股权式众筹活动中,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法律地位不明确、众筹平台良莠不齐、业务边界模糊。


23.第三方电子支付是特殊的商事活动,主要涉及三类主体,分别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商业银行、交易者。在内容上,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具体体现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身的监管、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监管、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行为监管 。


24.当前,互联网货币在流通过程中,发行者、使用者、主权国家是法律关系主体。


25.互联网金融四种主要模式的起源与背景。

互联网金融的具体模式主要为四种:

①P2P,是由传统民间金融的借贷活动演化而来,由于互联网消除了地域制约、熟人制约,并有效地降低了寻找交易对手的成本,因而民间借贷资本以P2P的方式在网络上繁荣发展,并形成一种经营模式。而P2P所衍生出来的债券分拆转让,则与资产证券化有一些相似之处。

②众筹模式,是传统集资经营的网络升级版,在海内外寻找志同道合者,当然比在熟人圈中寻找合作者的范围更加广阔,而网络提供了这样的便利。

③货币基金(“宝宝”类理财产品),同样体现了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对金融模式的改造与创新。

④第三方支付,是原有的银行电子结算系统结合电商结算需求而产生的结算模式。


26.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首次对传统金融业产生强烈冲击。


27.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缺失、法律定位存在偏差、客户资金安全管理缺位属于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


28.列举三种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并就其中一种模式的运营特点进行描述。(请自觉查阅资料)


29.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对于交易媒介方面存在的差异。(请自觉查阅资料)


30.谈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理论基础之一——长尾效应理论。(请自觉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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